(一)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权又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两种类型。
(二)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一、关于担保物权有几种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二、法律质权的法律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