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安全法,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属于机动车。而电动三轮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轻便摩托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扩展资料: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