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的未遂与独立性存在争议,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未遂应从被教唆者开始,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未遂应从教唆者开始,而纯粹教唆犯独立性说则认为未遂应从教唆行为开始。
法律分析
是。教唆犯应当属于行为犯中的“过程犯”,而过程犯具有存在犯罪未遂的空间。也就是说,在实施教唆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教唆行为未完成的,就是教唆未遂。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罪应始于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而终于犯罪既遂,共犯独立性说则认为教唆犯罪应始于教唆犯着手实施教唆行为而终于被教唆之罪的既遂。另外,纯粹的教唆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罪应始于教唆犯着手实行教唆行为而终于其教唆行为的顺利完成。
拓展延伸
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别及其在刑法中的影响
教唆犯与帮助犯在刑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区别体现在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主体的行为方式上。教唆犯是指通过言语、文字或其他方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帮助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提供协助、支持或帮助,使主犯得以实施犯罪。教唆犯与帮助犯在刑法中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教唆犯通常被视为主要犯,其罪责较重;而帮助犯则是从犯,其罪责相对较轻。此外,在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时,需要考虑其行为的主观故意、直接性和因果关系等因素。因此,准确区分教唆犯与帮助犯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教唆犯与帮助犯在刑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区别体现在犯罪行为性质和犯罪主体的行为方式上。教唆犯通过言语、文字或其他方式引导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帮助犯提供协助、支持或帮助主犯实施犯罪。教唆犯通常被视为主要犯,罪责较重;帮助犯则是从犯,罪责相对较轻。准确区分教唆犯与帮助犯对于刑法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