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学金法律法规(助学金的标准)

2024-08-31 10:21:23

1.助学金的标准

学生要求为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且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符合要求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扩展资料:

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国家助学金

2.非法套取国家助学金,会触犯哪些法律规定

非法套取国家助学金,是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助学金的标准

学生要求为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且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符合要求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扩展资料: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助学金。

4.自贡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办理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跨省及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并进行免学费资助。禁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学生以联合办学的名义注册公办学校学籍并进行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校外教学点(班)学生不予资助。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籍,凡是招收的此类学生不予资助。

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统一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并进行资助。严格按规定认定免学费学生范围。

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一般不能享受免学费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

5.助学金政策提出的时间和具体内容

助学金的历史沿革国家助学金从建国初期就有,最早在1949年的时候。

在1952年,当时的政务院,也就是现在的国务院,专门发了一个文件,调整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正式确立了国家助学金制度。在1955年和1964年时,国家对当时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受助学生范围做了适当调整。

“文革”以后,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在1978年的时候又恢复了国家助学金制度,但是也进行了一些改革。1983年以后,逐步减少助学金,开始设立奖学金制度,1987年正式全面设立奖学金制度,助学金制度取消。

2002年,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了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制度。2005年进行了改革,2007年,政府在新的资助政策体系里加大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力度和覆盖面。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该内容由张胜云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