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经营多样化
商业银行不但要经营存、贷款业务,也要经营证券业务,还要经营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在贷款业务中,可以有工商业和农业贷款,也可以有不动产贷款,还可以有消费者信用贷款;在证券业务中,可以交易国库券、金融债券,也可以交易企业的债券和票据;在非银行金融业务中,可以有信托、保险,也可以有租赁、房地产等。业务的多样化及其合理的结构,既可以使风险分散,也可以使不同业务中的不同程度的风险得到平衡,从而使商业银行的收益趋于稳定。当前国际和国内一些商业银行纷纷设立以客户为服务对象的新业务,以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业务的创新推动了金融管理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种种限制,使金融自由化向深度和广度扩展。实现金融自由化、利率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二)限额放贷
《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的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这实际上是对商业银行贷款结构的一种限制,为了防止贷款发放过于集中,分散风险,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必须控制,不要把过多的资金投放在同一借款人身上以限制风险,也就是说要把商业银行的资金贷给众多的客户以实现风险的分散。
(三)联合放贷
对大额贷款采取联合贷款或参与贷款的做法,使贷款的风险由几家商业银行来共同分担,一旦所放贷款产生损失,每家商业银行都可以承受。我国现在采用最多的联合放贷形式为银团贷款,即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商业银行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的外币贷款,贷款对象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人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发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各成员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
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除了必须遵守三性原则(第4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则(第4条);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6条)外,还应当遵守:
(一)严格贷款资信审查,实施担保,保障贷款按期收回的原则。
(二)守法经营的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8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公平竞争是提高市场效率的前提。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四)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与依法监督管理相对应。与依法监督管理的四个内容相对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也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接受且只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管;2、接受且只接受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监管;3、接受且只接受按法定标准进行的监管;4、接受且只接受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管。
二、银行破产清算
银行倒闭清算主要的工作债权债务的确认与兑付:
(一)储蓄存款的核对与兑付;
(二)对公债务的登记与确认;
(三)外汇债务的登记、审核与偿付。
总的来说银行破产清算是对账务档案进行接收、储蓄存款审核兑付、对公债务登记、资产负债核对等工作。
对于储户,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就是为了储户的存款保障安全。如果银行破产倒闭,储户在单个银行的存款,最大赔付额度是50万元。对于超过50万没有明确赔偿说明,所以储户把资产按50万一家银行平均分散到各个银行,即使这些银行都倒闭了,该储户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