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后是否能继续经营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债务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三、申请人据以申请破产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逾期未能补充、更正而坚持提出破产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