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理法院有三种情况:
(一)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这是一般原则。
(二)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这作为一种辅助方式而存在。
(三)指令其他法院再审。这同样也作为一种辅助方式存在。
二、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这一规定,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理法院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提审。
(二)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三)自行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而裁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因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再审,其审理法院的确定由如下两种方式:
(一)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二)由接受抗诉的法院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