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中的刑事责任限于故意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涉及国家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1、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拓展延伸
生产劣药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定性
生产劣药涉及到法律责任和刑事定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生产劣药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生产劣药的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法律对于生产劣药的定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如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违反生产标准等;其次,是否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等后果;最后,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即是否有明确的犯罪动机或疏忽大意。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律会对生产劣药的行为进行刑事定性,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生产劣药涉及到国家管理制度及公民健康权利,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劣药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必须是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生产劣药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于生产劣药的定性主要考虑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综上所述,法律将依法追究生产劣药行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