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罪名可以判处管制刑?

2024-08-31 10:13:14

法律分析:

《刑法》条文有八十二条,占刑法的三百二十六个条文的二十五、百分之二,可适用管制刑的罪名共有一百零七个,占刑法分则全部四百二十二个罪名的二十五。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八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四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九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九个,侵犯财产罪六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五十六个危害国防利益罪十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类罪不适用管制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