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的现金除核定的库存限额外,必须存入银行。强制单位现金必须存入银行,这是我国金融法规的一贯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管理和监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由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存款单位利息。
(2)存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存款帐户,对存款实行分户管理,不许相互挤占和挪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设存款帐户。申请开设帐户的存款单位,应填制开户申请,持法定的证明资料,报银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根据单位性质、经济成分、资金种类等,开设存款帐户。并且,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3)存款收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超越经营范围的收付,更不准将帐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开户单位不得将公款转入储蓄,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等。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