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种情况是,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卖方已经具备对该房屋进行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未领取只是因为卖方未去办理或尚在办理过程中。此种情况下,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只要该房屋符合取得房产证的法定条件的话,就是可以转让的。转让以后,可以再按照程序补办房产证。
另一种情况是,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卖方还不具备对该房屋进行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办理登记领证手续尚存在一定障碍(如土地取得存在瑕疵、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等等)。此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有关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在起诉前卖方已经登记领取房产证或者已经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条件的,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否则,房屋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