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这是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节。
1、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意外的。
2、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
3、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
4、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
5、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
6、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7、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
8、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意外发生以后的及时、正确的抢救治疗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医疗意外发生后抢救不力,则仍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