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退伍军人的老婆出轨的法律后果为可能会涉及到重婚罪的判刑。以下是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要素: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本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