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详细流程

2024-08-31 10:07:23

各级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监督权时,发现判决错误可决定再审。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判决错误提请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刑事抗诉有两种形式:第二审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抗诉权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由检察机关提起,对一审未生效判决的抗诉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法律分析

一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在行使审判监督权时,若发现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将决定再审。

二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引起;

三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引起。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抗诉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称为检察监督程序。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纠正的民事诉讼活动。享有抗诉权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抗诉。

一、刑事抗诉的形式有哪些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一)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二、关于刑事抗诉的司法机关是什么

是检察机关,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

结语

总结:各级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具有审判监督权,而人民检察院则享有抗诉权。刑事抗诉分为第二审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其中第二审程序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则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