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则

2024-08-31 10:05:23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范围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二、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需要进行评估。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虽然目前现金出资已经不需要验资,但是如果用知识产权出资,仍然需要进行评估。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仅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认识还不够,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价值。

2、评估机构。

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也并非找任何评估机构都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所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时候,要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

3、可以出资的具体权利。

商标、专利、著作权均可以作价出资。

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有的时候也会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价出资。

4、公司已有的知识产权不能为自己增资。

有的公司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而且非常有价值,于是想把这些商标、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行增资。这是不允许的。

对于公司自有的知识产权,并非股东的资产。而出资也好、增资也有,指的是股东出资或者增资,并非企业自己给自己出资、增资。

所以,不管企业的知识产权已经多么有价值,都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