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技术含量对公司或者企业的作用,有些技术可以占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根据投资者出资入股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技术入股型公司与非技术入股型公司两类。根据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践,技术入股型公司有着丰富的内涵,具体表现为三层含义:一是该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该公司设立时,必须有技术(包括发明与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作价的入股方式;三是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使用作价入股的技术进行生产。在技术入股型公司成立后,技术出资者就转为技术入股股东。技术入股型公司的股东由技术入股股东和其他股东构成。
一、公司入股的法律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可以用货币估值的技术,如知识产权等,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不能估值的无法作为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以前的规定最高是百分之七十,但是现在并不是这样规定的了。理论上来说技术入股的比例可以占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所以说技术入股的比例可以占到很高的,但是最低的标准规定的是百分之三十。
二、自然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增值税需要征收吗
对于单位与个体工商户,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货物投资入股按视同销售处理,毫无疑问需要征增值税,但是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究竟要不要征增值税呢?
首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而很明显的自然人并不属于上述中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那么为什么上述规定中没有包括自然人呢?
从增值税的原理上来说,由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办理了税务登记,因此是可以自开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但是对于自然人,由于规定无法代开专票,而只能代开普通发票,从而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所以,为了更符合增值税的原理,才对于自然人货物入股没有规定视同销售,因此,不需要征增值税。
其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自然人投资入股,属不属于销售货物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股权)呢?
从逻辑上来说,由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的货物投资是视同销售,而不是销售,因此,就实施细则本身来说,其中的其他经济利益很明显是不包括取得股权对价的,也因此,才会有视同销售一说。
当然,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颁布,以及总局货劳司对办法的解读,其他经济利益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但由于自然人无法代开专票,进入抵扣链条,所以,以增值税原理来说,还是按不征税处理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