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审理期限是45日内。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应在45天内结案,计算的时间起点以劳动仲裁受理仲裁申请时算起。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推迟,可以延期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书面通知,但延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争议上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劳动关系仲裁需要当事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书面劳动争议申诉书;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