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效力有以下分类: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2、对公司股东的效力,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其他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