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商标侵权人遇到商标的工商行政处罚,如果具有合理的抗辩事由,是可以免于处罚的。商标侵权行为抗辩事由包括商标合理使用抗辩、在先使用权抗辩、商标权用尽抗辩和非商业性使用抗辩。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先使用权抗辩指的是,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经使用,与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商标权用尽,指的是商标权能或者是其授权的人将贴附体商标的产品,首次投入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者销售该商品,商标权人都无权禁止。非商业性使用,指的是他人在主观上没有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客观上又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只是为了客观真实的反映某种情况,而不得不提起商标,比如说在字典中使用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