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转弯被直行撞的责任应按转弯让直行原则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公安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勘验现场并调解损害赔偿争议,而逃逸、破坏现场或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分析
一、电动车转弯被直行撞如何定责任
按照转弯让直行的原则,电动车的责任大。
关于机动车的三让原则,就是指无信号灯也无让行标志的路口,机动车的通行规则:
1、左边车让右边车先行,就是当你开到路口,你要让右方来车先行,右方来车让你先行;
2、转弯让直行。转弯的车辆要让直行车辆先行;
3、右转让左转,右转弯的车要让左转弯的车先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怎样定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结语
电动车转弯被直行撞,根据交通规则,转弯车辆应让直行车辆先行,因此电动车在事故中承担较大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若一方过错导致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若多方过错,责任将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公安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记录情况并责令当事人撤离,对拒不撤离者可采取强制措施。若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按规范进行勘验和检查,并根据当事人行为确定责任。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责任可减轻。对于故意破坏现场或毁灭证据的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