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有优惠吗

2024-08-31 10:00:13

减免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税优惠如下: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残疾人的劳动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事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暂免征收所得税。所有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工厂安置残疾人占总生产人员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减免费如下:1。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维修业等。规模较小的,按规定减半注册费、个人协会费、管理费。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人协会费适当收取。

二、经有关部门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残疾人就业人员超过30%的,按福利企业处理,按规定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四、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费减半。

五、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业务,规模较小的,免收管理费。大型残疾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的,按核定标准收取50%的管理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