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起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让人起诉了,可以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积极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将原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表述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增加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量刑幅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