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不同是:1、主体适用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雇佣关系对主体双方无特殊规章,但雇员一方只能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人身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雇佣关系的双方则不存在隶属关系,是平等的两个主体。3、解决争议程序的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适用民事争议处置程序。4、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不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进行赔付的。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于雇佣关系。5、支付报酬的方法不同,劳动关系以薪资的方法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