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主要为:
1、被担保的债权不同。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缓条件的未来债权。
2、当事人不同。在担保中,当事人双方为主债权的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权人为主债权人;而反担保中的担保权人不能是主债权的债权人,也不能是主债务人,而是担保中的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但一般为主债务人。
3、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不同。担保与主债权为主从关系,担保人须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从属于担保而不从属于债权,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才发生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4、适用的范围不同。担保既有法定形式又有约定形式,且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适用范围较广;反担保只能是约定的担保,并不是存在于所有的担保之中。
一、与国有资产能否抵押融资有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反担保人能否向债务人的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的担保人追偿,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