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2020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并按2020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加发4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准,体现公平原则。
(二)挂钩调整。
与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累计缴费年限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1.8%加发。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在此基础上,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挂钩调整体现效率原则,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
(三)倾斜调整。
一是高龄人员按年龄分四个档次倾斜调整。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年满100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一定金额,并纳入以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
二是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仍达不到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本次调整退休待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准,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略有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的职业年金部分不纳入调整。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2]。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