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搜集
创业投资公司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1)依托创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购兼并业务、国际业务衍生出来的直接投资机会,投资对象为准三板企业、准二板上市企业、准主板上市企业。它的特点是贴近资本市场,退出渠道畅通,资金回收周期短,回报较为丰厚;(2)与国内外创业投资公司结为策略联盟,互通信息,联合投资;(3)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国内新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新热点,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电话查询、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
二、项目初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编写《投资价值初步分析报告》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
三、签署保密协议
如有需要,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协议。
四、立项申请与立项
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研究员编写《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并由项目投资经理填写《立项审批表》,一同报公司项目考评会批准立项。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五、尽职调查
立项批准后,组织尽职调查团队到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与项目,项目组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
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代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会议及信函两种工作方式,投资项目应取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简单多
数通过,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对所提交讨论的投资项目赞成与反对票各占1/2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出投资决议。所有内部审查工作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遇到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
七、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投资协议》。
八、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
在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有:a、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并分析整理为《企业情况月度分析表》;b、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录》;c、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形成《企业情况季度报告》。
九、投资的退出
在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经理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然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三种:IPO(首次公开发行)、出售、清算或破产。首次公开发行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系统(新三板)、国内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国外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等;出售分为向管理层出售和向其他公司出售;当风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时,解散或破产并进行清算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新三板挂牌,IPO及转出售将是本公司主要的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