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有以下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要求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本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两者强调的内容不一样,不成立合同强调的是程序内容不合法,无效合同强调的是实体内容不合法。
2.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
3.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4.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5.二者的保护性不同。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当事人没有缔约能力;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请知规定;
3.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不成立的条件
1.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有效承诺;
2.一方自行订立合同;
3.要物合同没有实际交付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