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4、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5、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1)心血管系统;
(2)先天性心脏病;
(3)克山病;
(4)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6、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7、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8、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9、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10、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11、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