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成人图片是否违法?

2024-08-31 09:49:07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淫秽物品,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等。黄图属于淫秽图片,无论个人还是单位都不得传播。若发现他人传播黄图且造成严重后果,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律分析

一、根据规定发黄图是什么罪?

1、发黄图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是由于黄图属于淫秽的图片。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可能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都有哪些?

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且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的表现方式如下: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黄图属于淫秽的图片,故此不管公民、还是单位都不得实施传播黄图的行为。这里的传播包括播放黄图、将黄图借给他人查看等。若是发现自己身边有其他人实施了传播黄图的行为,且此种行为还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结语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的传播行为,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间接故意。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淫秽物品,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传播等。黄图属于淫秽的图片,因此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传播黄图。如果您发现有人传播黄图且导致严重后果,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请大家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五十五条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