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判决生效日期是2008年1月21日,那么被告履行判决的届满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自2008年2月1日起,被告要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在2008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现行执行利率当中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为5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7.83%,折算日利率为0.02175%(7.83%/360)。比如截止到2008年5月31日,利息为:200000元×0.02175%×121天=5263.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