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再审后如何申请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终审判决后即可进入执行程序,而提请再审并不停止执行。“甲方曾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曾发出过执行公告”的做法应该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由于乙方仍拒不执行,且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被受理才导致了“法院按乙方要求三番五次进行调解,达成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调解协议。”因此,在协议生效后,乙方再次拒绝执行时,甲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再审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而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
甲方认为再审程序违法(不符合立案条件,至今也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但同意并接受了实体再审,并达成新的协议,等于认可了乙方的再审权利,且新协议是再审而非执行期间达成,因此本案执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已经强制执行后能否申请再审
某村委会在1992年至1997年间,多次在徐某处赊欠货物,经徐某多次催要货款,该村委会未有支付,直到2002年8月,才给徐某单方结算出具了一张累计欠款6940元的欠条。后徐某索要未果,于2003年初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所欠货款,并自1992年欠款时起分别计付延期付款滞纳金。村委会经法庭合法传唤未有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被告未按时支付价款,则构成迟延履行,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双方结算前催要货款及违约金的证据,故原告要求支付2002年8月即被告立下欠据之前的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徐某的货款6940元,并自被告立下欠据之日起,计付违约金。
判决书送达后,徐某虽然对一审判决违约金的计算不服,但其为了尽早索回货款,其没有上诉。而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仍未有履行法定义务时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执行未果。徐某认为违约金一审判决太少,起算时间错误,遂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自被告最初欠款时起分别计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分歧:
对此案作为债权人,其对生效的判决书已申请强制执行后,能否再申请再审,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无权申请再审。因为其已依据该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这说明其已对该判决认可。
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有权申请再审。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诉不影响执行。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原告对生效的判决,在其认为有错误时,其当然地有权申请再审,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和禁止作为生效判决的权利人就不可申请再审。就本案而言,原告徐某之所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因为其认为一审判决所判决的数额都是其应当得到的数字,但认为一审还少判、错判了,所以,其就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不能理解为其对自已认为一审少判的部分作出了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