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书可建议缓刑,但法院不一定会同意。检察建议是审判参考,决定权在法院。如检察建议不建议缓刑,法院仍可判缓刑。如检察认为刑期不当,可行使监督权,但需进入下一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量刑建议书可以建议缓刑的,但是不一定法院会这样判。
检察院有检察建议权,也有司法监督权,但司法审判权在法院,检察建议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决定依据,决定依据在法律,决定权在法院或审判合议庭。
检察院量刑书没有建议缓刑,法院认为适应于缓刑也会判缓刑的,如果检察院认为裁量刑期与刑罚方式不当可以行使审判监督权,但属于下一个法律程序了。
拓展延伸
检察院建议将缓刑纳入量刑考量范围,提升刑罚个性化定制效果
检察院建议将缓刑纳入量刑考量范围,以提升刑罚个性化定制效果。目前,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犯罪分子的改造。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这一目标。将缓刑写入量刑书中,能够使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更加全面地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而实现刑罚的个性化定制。这样一来,判决结果更具针对性和公正性,能够更好地平衡犯罪惩罚与犯罪分子的改造。因此,检察院的建议有助于提升刑罚的效果,实现刑罚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结语
量刑建议书对缓刑的建议并不保证法院会判决缓刑。检察院有检察建议权和司法监督权,但最终审判权在法院。检察建议是审判的重要参考,但不是决定依据,决定依据在法律,决定权在法院或合议庭。检察院的量刑书没有建议缓刑时,法院仍可判决缓刑。如果检察院认为刑期与刑罚方式不当,可行使审判监督权,但需通过下一个法律程序。检察院建议将缓刑纳入量刑考量范围,以实现刑罚个性化定制效果,提升刑罚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二百九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