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而童工是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法的主体。《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体检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参见劳动部劳部发L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一、违规使用未成年工如何处罚
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生理特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及工作性质等方面所进行的区别于成年工特殊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该《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二、不给未成年工定期体检的后果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因没有对招用的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日前,海淀区某建筑企业被处以六千元罚款。
目前,该市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在执法活动中,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对区内经常性发生使用童工、未成年工的餐饮、服务行业和建筑施工工地进行重点检查,通过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花名册、与职工核对身份证等举措加以排查。同时,还给企业发放用工手册,指导企业正确用工。
通过检查发现,某建筑企业对所雇佣的三名未成年工未依法按期进行健康体检。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处以六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