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是随着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实施而出现的。当年建立劳动合同制时考虑到全国人民对于一个新的劳动制度不熟悉,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况且当时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也比较缺乏,司法解决途径也没有深入人们的思想,所以劳动合同鉴证对于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在当时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较好措施。
不过劳动合同的鉴证从一开始就不是强制性的。当时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门对于劳动合同鉴证的宣传力度比较大,以至于不少企业和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不经过鉴证就是没有效力的,造成一些这样的误解流传至今。事实是,
劳动合同不经过鉴证也是有效的,只不过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避免了合同条款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失效的尴尬。如果一份经过鉴证的合同和一份没有经过鉴证的合同放在一起,效力是完全一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
劳动合同制度的广泛的推行,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有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知道了通过司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司法解决纠纷的优越性、可行性;另外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法律服务越来越完善,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获得法律服务,考察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完全可以由其他服务机构做。在这样的情况下,
劳动部门去一个一个地事先审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既浪费劳动部门的人力、时间,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做这个工作。这样使得劳动合同的鉴证处于进退维谷之境地。
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逐渐摈弃劳动合同鉴证的制度,一些地方为了兼顾不发达地区还是保留了这个制度,但是总的一个趋势是劳动合同鉴证渐渐淡出劳动部门的职能。需要注意的是,没有鉴证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