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协议双方要注明,协议的内容要注明,协议的形式和决定等,这些都是协议的必要因素,代收代付的协议还要特别注明税收成本的承担者及协议双方的各自责任以及后续法律纠纷等相关内容。
一、违规代收代付面临的法律风险
1、无照经营风险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因此,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均需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涉嫌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符合开展代收代付业务资质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且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包含相应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或银行卡收单等经营范围。
2、非法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故非金融机构非法提供代收代付服务,达到犯罪数额200万元以上等条件,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参加第三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