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于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风险提示: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