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十七周岁不算童工而是青少年工人,根据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青少年时期本应该是每个未成年人学习知识,形成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的最佳时期。但由于社会以及各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为了经济效益而非法雇佣童工。个别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为了生活而被迫以出卖劳动力为生,使得童工这一现象一直在社会上存在,难以彻底消除,并且在发展中国家存在较多。
二、有些童工为了能找到工作,就私自改了自己的年纪,出了事情谁负责呢公司需要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因为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即我国不仅禁止使用童工,而且为防止童工被招录,对用人单位核实拟招录员工的身份信息具有较高要求,甚至如果存在疑问,还应当去公安机关等部门核查。正因为公司在招录时,只是仅听童工的一面之辞,单凭对其身材比较高大的感觉,便同意录用,连基本的身份查验也没有进行,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三、童工之所以产生,究其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童工的产生与其家庭的贫困密不可分。贫困家庭面对经济约束,不得不做出让未成年人较早进入劳动力市场,还是继续接受教育的两难选择。选择未成年人较早进入劳动力市场,可以给贫困家庭带来一定收入的增加,缓解家庭经济压力;而选择接受教育,对贫困家庭而言则是一个漫长的教育投资过程,不仅预期回报有限而且教育本身也需要一定支出,增加经济负担。同时近些年来,社会上“读书无用论”泛起,特别是在贫困地区甚嚣其上,某种程度上源于读书立即改变命运的立竿见影效应在现实中很难找到鲜明案例。而一些地方不重视教育,读书氛围不够,让孩子早早进入社会,对教育改变中国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整体状况选择性漠视,只能陷入愚昧制造贫困的恶性怪圈而不能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