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仲裁申诉人在撤诉以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的问题,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撤诉以后,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再次提起申诉的,仍可受理。
不过,大家不要认为:既然撤诉后,还能再诉,就可以在劳动仲裁期间随意撤诉。因为尽管申诉人撤诉时,可能还享有再诉的权利,但撤诉时的仲裁费是由申诉人承担的,申诉人撤诉的次数越多,负担的仲裁费也越多。
所以,申诉人不要轻易撤诉,最好是在自己的权利实现以后,再决定撤诉,只有这样,才能既能免打官司耗资费力,又能顺利地、经济地实现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目的。
从以上内容中我们知道,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后,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撤诉的,申诉人撤诉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也享有再诉的权利。但撤诉又再诉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麻烦,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负累。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又想撤诉的,最好是事先咨询一下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谨慎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仲裁员资格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