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恶意欠薪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如果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逃跑和藏匿,通过隐匿、销毁、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手段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并且拒不支付一个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价值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劳动报酬;十个以上劳动者价值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的劳动报酬。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恶意欠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