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的具体分析

2024-08-31 09:36:35

1、构成恶意欠薪罪的行为人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到导致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因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故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2、本罪的成立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为前置条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两种行为,仅仅有这两种行为还不能构成本罪,在有这两种行为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并责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以后,用人单位和雇主按时足额地支付了劳动报酬也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最低起刑点为“财产罚”即单处罚金,“自由罚”的最低起刑点为拘役。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并处罚金”,而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恶意欠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就是实行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双罚”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应当是恶意欠薪行为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有自伤自杀行为,在讨薪过程中受殴打或者侮辱致使精神和身体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群激事件等。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行为人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4、单位作为本罪犯罪主体的处理问题。

(八)规定了恶意欠薪罪可以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施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个人犯罪的刑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