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期限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条件
(一)一般规定
1、我院审查由我院作出的未经二审程序审理的生效裁判或由我院调解的,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审查);
2、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志天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3、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二)特别规定
1、刑事案件:
(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量刑明显不当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2、行政案件: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三、如何书写申诉状
(一)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如果申诉人是刑事在押人员,应写明现被羁押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应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同被告人的关系。
(二)写明不服我院判决、调解或裁定文书的案号。并提供原审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写明申诉的具体请求、事实及理由。对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认为确有错误,要用事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所列事实要求客观、真实和准确。对原判决、裁定认为适用法律不当或认为案件性质认定错误,或认为量刑畸轻畸重的或认为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均应在申诉状中明确说明,并阐明理由。
(四)如果是他人代书的,应写明代书人的单位或代书人姓名。
(五)应附有新的证据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有关证据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