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十天以内,就会通知被告人到当地司法所报到。送达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由被送达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接受送达的人签字之日;邮寄送达,由被送达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接受送达的人在邮政回执上签字之日;公告送达,自法院公告之日起六十天视为送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实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以内将执行回单送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