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目前,各地都在调整高温津贴的标准,北京的高温津贴7月7日宣布要翻倍。
在京企业只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就应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一、高温津贴发放时间:6月至8月间发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负责人介绍,本市下发了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公布了针对全市企业的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而以往只有少数企业自己制定了高温补贴政策。
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同时,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二、发放保障
1、严禁按天发放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负责人强调,如果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这是本市严格禁止的。
2、拒不发放津贴可举报
对于在33℃以上(含33℃)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应积极向企业反映这一问题。如果超过这一温度而企业拒不发放补贴的,首先工会应主动与企业进行协调,维护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即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由于高温津贴标准刚刚制定,因此2007年本市只在7月和8月加以执行,6月份高温津贴不再补发,但是7月的高温津贴相关企业必须按整月的数额发放,不得减半发放。
3、北京高温津贴翻倍露天作业人员不少于120元/月
高温纪录一天天刷新,北京的高温津贴也在昨天宣布要翻倍。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从2010年7月份开始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对中国之声表示:“考虑到近年来极端天气比较多,高温天气造成对劳动者的损害更强一些,因此就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考虑,所以我们今年做了及时的调整,也考虑到物价因素和工资增长等因素等全面来考虑的。”
据介绍,针对夏季高温,原本只有“防暑降温费”,在一些单位以福利的方式发给所有劳动者,2007年开始规定专门给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每年6-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自从发了高温津贴这个规定以后,每年监察部门都有定期的检查,从检查情况看还没有发现一起投诉和检查发现的违法的行为,所以单位执行得还是比较不错。
针对有农民工反映“不知道有高温津贴”或者“没有领到过高温津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毛艾表示:“一旦定了标准以后,发现有这种(不发高温补贴的)情况,可以到监察部门去举报,也可以打热线电话12333来举报,也可以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都是可以的。”
知识延伸——高温津贴相关规定
当今高温作业中劳动保护参照的,还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且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截至目前,该《条例》已运行50年,劳动工具、劳动条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该条例却没有进行过任何修改,使得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从谈起。
到了2007年6月8日,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虽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由于具体标准仍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致使大多省市尚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