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常情况下不可以提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征得军人同意。对军嫂单方面提出离婚的请求,如果未经丈夫同意,会有如下限制:1、未经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不能起诉离婚。2、不同与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军嫂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过错时可以提起诉讼离婚:(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的;(2)对军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3)有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只要军人丈夫本身不愿意离婚,军嫂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与军人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3、军嫂单方面提出了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即使成功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4、若想要成功被判决离婚,需要在审判时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来说除去军人犯有的三种重大过错外,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夫妻两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