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项目后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提出附加条件。违反者将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和赔偿损失的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法律分析
不可以废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拓展延伸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废标条件和解释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废标的条件和解释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投标文件的严重违规行为,如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人的严重不合格,如资质不符、经验不足或财务状况不稳定;3.招标文件的重大变更或撤销;4.法律法规的变化或政府政策的调整;5.其他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废标的解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废标后,相关程序和责任应当得到明确,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项目,将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招标人可能面临改正责令、罚款以及赔偿损失等后果。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分。废标的条件和解释取决于投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招标文件变更等因素,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废标后,相关程序和责任应当明确,以保障各方权益和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