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于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进行了细化规定,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地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在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标准。对于抢夺公私财物的情形,如曾有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多次抢夺、针对特殊人群等情况,都将按照前述标准的50%来认定为“数额较大”。此外,还包括在特殊事件期间进行的抢夺以及导致他人严重后果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拓展延伸
抢劫罪数额认定的司法实践与争议
抢劫罪数额认定的司法实践与争议涉及对抢劫罪犯行为中涉及的财物价值进行界定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判决,以确定抢劫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然而,由于不同地区和法官对于数额认定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了争议。一些争议焦点包括:数额认定是否应该基于市场价值、抢劫罪犯是否应该对财物的实际价值负责、如何处理抢劫罪中涉及的虚拟财产等。这些争议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确保对抢劫罪数额认定的公正和合理。
结语
抢劫罪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涉及财物价值的界定与认定。不同地区和法官对数额认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引发了争议焦点。这些争议包括数额是否基于市场价值、抢劫罪犯是否应对实际价值负责等。为确保抢劫罪数额认定的公正与合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法院通常参考法律法规和先例判决,但仍需制定统一标准,以维护刑事司法实践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