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期限是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章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章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置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零四条 审查申请和再审法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章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章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章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