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024-08-31 09:31:49

承揽合同中共同承揽人的义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以及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一、什么叫做留型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什么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1、承揽合同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

3、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三、承揽合同有哪些规定?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承揽合同规定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承揽合同中应对报酬或酬金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报酬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