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

2024-08-31 09:26:26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民提供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一、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3.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4.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虽与第二审程序一样具有救济作用,但与第二审程序不同,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属于事后救济手段。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每起行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也不是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只有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时,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特殊程序的存在,目的在于贯彻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错宾,保证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