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在保存好相关能证明你工作经历的材料(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笔记等)的前提下向您工作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与此单位之间的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全额支付自你受雇期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未按时支付的工资及奖金及相应补偿金。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您至今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您实际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一个月我们俗称为“宽限期”,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了。因此,你可以要求你公司支付你一年内的双倍工资,你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你缴纳你在该公司工作期限的社会保险金。再次,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此,您可请求劳动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未及时支付工资及奖金的经济补偿金。依据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您所要做的是:第一,保存好现有能证明您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所有相关材料,如前所述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笔记等;劳动争议纠纷收费不贵。